【许霆案最后怎么判的】许霆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之一,涉及盗窃银行自动取款机(ATM)的刑事案件。该案因法律适用、量刑争议以及社会关注而引发广泛讨论。以下是对许霆案最终判决的总结,并通过表格形式清晰呈现。
一、案件背景简述
2006年4月21日,许霆在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家银行ATM机上发现系统故障,本应只吐出100元的取款操作,实际却吐出1000元。他随后多次利用该漏洞取款,共计取走17.5万元人民币。事发后,许霆被警方抓获,并以涉嫌盗窃罪被起诉。
二、案件审理过程
- 一审判决(2007年12月):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,罚金两万元。
- 二审判决(2008年3月):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量刑过轻,改判许霆有期徒刑十年,罚金五万元。
- 再审申请(2009年):许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,主张量刑过重。
- 再审结果(2011年):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广东省高院再审,最终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
三、最终判决结果
2011年12月,广东省高院对许霆案重新审理后,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,但考虑其主观恶性较小、归还部分款项、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,依法作出如下判决:
- 刑期:有期徒刑五年
- 罚金:两万元
- 追缴违法所得:全部退赔
这一判决较此前的十年刑期明显减轻,体现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具体情节的综合考量。
四、关键信息总结表
项目 | 内容 |
案件名称 | 许霆案 |
涉案金额 | 17.5万元 |
初次判决时间 | 2007年12月 |
初次判决结果 | 有期徒刑五年,罚金两万元 |
二审判决时间 | 2008年3月 |
二审判决结果 | 有期徒刑十年,罚金五万元 |
再审时间 | 2011年12月 |
最终判决结果 | 有期徒刑五年,罚金两万元,追缴违法所得 |
法律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4条(盗窃罪) |
五、案件影响与启示
许霆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,不仅因为其涉及金额较大,更因其反映了当时司法实践中对“技术性犯罪”的定性和量刑标准存在争议。此案推动了公众对法律适用、量刑公正以及技术犯罪立法的关注,也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案例。
结语:许霆案的最终判决虽然经历了多次变化,但最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同时,也注重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实现。